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吗
我遇到了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事情,在伤残司法鉴定里提到了损伤参与度。我不太清楚这个损伤参与度在赔偿时到底怎么算,想知道它能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要是能减轻,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又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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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通常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损伤参与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多种因素(像外伤、疾病、老化、体质差异等)一起作用导致人体健康受损的事件里,损伤在造成人身死亡、伤残、留下后遗症这些后果中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这里强调的是被侵权人的“过错”。而损伤参与度所涉及的受害人自身身体原因(比如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也明确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这意味着即使受害人的体质状况等因素在损害后果中存在一定“参与度”,侵权人也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蛋壳脑袋理论”,即侵权人不能因为受害人的特殊体质等个人特质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就减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损伤参与度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相关概念: 损伤参与度: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蛋壳脑袋理论:侵权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规则,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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