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存在哪些不足?

我遇到了人身伤害相关的事情,需要进行鉴定。但听说鉴定标准可能有不足的地方,我想知道具体都有哪些不足呀?是在适用范围上不清晰,还是在鉴定方法上有缺陷,又或者在其他方面存在问题呢?希望能了解得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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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欠缺完整性。对于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损害致残案件伤残评定,国家没有制订具体统一的评残标准。这就导致在鉴定此类案件时缺乏明确的统一指引,多数案件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各行业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协调,鉴定人在选择适用标准时常常陷入困境,有时只能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评定。而双方当事人可能会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为由抗辩,要求用其他标准重新鉴定。 其次,标准欠统一。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制订目的不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比如《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虽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条款差异很大。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使用《工伤标准》往往比《道路标准》评出的结果高出一到四个等级。这就使得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鉴定结果,损害了公平性,当事人难以平等、公平地实现权利。而且,《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一样。《道路标准》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写明各处伤残等级,采用附录B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工伤标准》则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 另外,在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的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中,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何种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标准适用混乱、随意。在鉴定时间的选择上,不同地区和情况规定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不同时间点鉴定结果不同。在多个伤残标准中都有晋级原则规定,但在实际鉴定实务中应用不统一,也会导致鉴定结果不一致。当受害人既可以按工伤获得赔偿又可以按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时,不同鉴定标准导致鉴定结论不同,使得同样的损伤获得的赔偿不一致。同时,由于对伤残评定缺乏相关明确法规,司法鉴定机构在选择适用标准时存在随意性。权利主体为求更多赔偿,义务主体为减少赔偿数额,对伤残确定的关注点高,也可能导致鉴定过程出现主观性问题 。 相关概念: 人身伤害:在侵权行为法中,人在身体上所遭受的伤害,比如断肢等。 伤残鉴定标准:为了确定因各种伤害导致的伤残程度而制订的准则,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 晋级原则:在多个伤残标准中,对于存在多处伤残情况时如何提升伤残等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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