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税额抵扣后还能转出吗?

我公司之前有一批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但后来这批货物有部分用于了集体福利,我就想了解下,之前已经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现在还能不能做转出处理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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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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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进项税额抵扣后是存在可以转出的情况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可以减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然而,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如果企业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等后来用于了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企业原本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其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了,但后来这些原材料有一部分被用于了集体福利,那么这部分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除,也就是做转出处理。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对于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直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转出;对于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总之,进项税额抵扣后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出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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