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


保险是否能避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险合同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保险金在某些情况下是具有专属性的。 如果是人寿保险,当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时,保险金通常会被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不用于偿还被保险人债务的。例如,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儿子小王为受益人,老王不幸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直接归小王所有,老王的债权人不能要求用这笔保险金来偿还老王的债务。这是因为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然而,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等情况,保险金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可能需要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比如老张买了保险但未指定受益人,老张去世后,保险金作为他的遗产,他的继承人在继承这笔保险金时,就需要在保险金的范围内偿还老张的债务。 此外,如果投保人在负债后恶意投保,意图通过保险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保险能否避债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是否指定受益人、是否存在恶意投保等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将保险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