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具体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条款能否免责?


在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未具体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条款为由免责,这是很多投保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如实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概念。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具体的告知,也就是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这些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不产生效力的。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这些未告知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某些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但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没有对相关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所以,当保险公司未具体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条款时,从法律角度来看,其不能依据未告知的免责条款免责。投保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