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中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受案范围上,它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该解释第一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就为法院受理案件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其次,关于诉讼参加人,解释对原告、被告的资格认定等做了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同时,明确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再者,在证据方面,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此外,在起诉和受理环节,解释对起诉期限、起诉条件等进行了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最后,在审理和判决方面,解释对一审、二审程序等做了详细规范。一审程序中,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等。二审程序中,法院会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维持原判、改判等判决。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