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的诸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受案范围上,进一步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当事人如果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据该解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让公民更清楚知道哪些行为能诉。 在诉讼参加人方面,明确了原告、被告的资格认定。例如,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相呼应,保障了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在证据规则上,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体现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和受理环节,对起诉期限、立案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这有助于规范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在审理和判决方面,对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都有详细规定。例如,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等判决。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再审程序则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这些规定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