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我前段时间出了个交通事故,我是肇事方。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对方进行了赔偿。现在我就想知道,保险公司在赔完之后,有没有权利再找我追偿这笔钱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心里一直很忐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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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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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能对肇事方进行追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这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的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也就是说,在这几种法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可以向肇事方进行追偿的。 比如,驾驶人没有驾驶证却开车上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受害人后,就有权向这个没有驾驶资格的肇事驾驶人追讨赔偿的款项。因为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能让保险公司为这种违法行为买单。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保险公司通常不能向肇事方进行追偿。例如,肇事方是正常驾驶,但由于疏忽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就不能再向肇事方追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其应尽的义务。 总之,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肇事方进行追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肇事方遇到这类问题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自己的责任,如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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