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在探讨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是否可以调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无效婚姻的定义。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可以灵活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 然而,对于无效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同时,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这表明,对于无效婚姻,法院不能适用调解程序来处理。这是因为婚姻无效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婚姻自始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来改变婚姻的效力。 虽然无效婚姻不能就婚姻效力本身进行调解,但对于无效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