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交叉执行后是否可以终结?
我有个官司进入执行阶段了,法院进行了两次交叉执行。我不太懂这个流程,现在想知道,在进行了两次交叉执行之后,这个执行程序是不是就可以终结了呢?我很关心后续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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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程序里,“交叉执行”通常是指上级法院把原本由一个法院执行的案件,指定给另一个法院执行,目的是排除地方干扰等因素,保障执行效果。而执行终结,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关于两次交叉执行后是否可以终结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执行终结并不取决于交叉执行的次数。即便进行了两次交叉执行,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执行程序通常不会终结。法院还是会继续采取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出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法院才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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