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是否能执行配偶财产?


连带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能否执行其配偶的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如果用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担保行为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都知晓并同意该担保行为,或者担保所获利益用于家庭生活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配偶的那部分财产。 然而,如果该担保债务被认定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那么通常只能执行担保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而不能直接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的配偶能够证明该担保行为是担保人的个人行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