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吗?
我最近遇到个官司,感觉有个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没被列为当事人。我不太懂法律程序,就想问问法官有没有权力主动把这个人追加为第三人呢?要是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会这么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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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法官是有权力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这里咱们先了解一下第三人,第三人指的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者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官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以及全面性。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又没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时,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出现可能的错误裁判,就会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的履行情况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而该第三人未参与诉讼,法官就可能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这样可以让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参与到诉讼中来,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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