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债务诉讼离婚,法官发现后能驳回离婚吗?
我为了躲债和配偶办了离婚手续,现在走到诉讼程序了。我担心法官发现我们是为躲债才离婚,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法官有没有权力驳回我们的离婚请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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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躲避债务而进行诉讼离婚的情况,法官是否能驳回离婚请求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果法官发现夫妻双方是为了躲避债务而进行离婚诉讼,而实际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因为这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离婚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驳回离婚请求。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虽然有躲避债务的意图,但同时确实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那么即使法官发现了躲避债务的情况,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依然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不过,对于债务问题,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即使夫妻离婚,也不能逃避应当承担的合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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