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夫妻债务是否能对抗债权人?


在讨论裁判的夫妻债务能否对抗债权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夫妻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裁判,是基于夫妻内部的法律关系做出的。也就是说,这个裁判只是确定了夫妻双方之间谁来承担债务、承担多少债务。然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和夫妻之间是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裁判的夫妻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债务进行了分割,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这是因为,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独立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当夫妻一方偿还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举例来说,A和B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以个人名义向C借了一笔钱用于家庭经营。后来A和B离婚,法院判决这笔债务由A承担。但C仍然可以要求B偿还这笔债务。如果B偿还了债务,B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向A追偿。 综上所述,裁判的夫妻债务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夫妻一方在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后,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另一方追偿。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夫妻内部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