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判离婚,拿判决书能改孩子名吗?


在探讨拿着离婚判决书能否给孩子改名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姓名权通常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方可以随意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这意味着,即使有离婚判决书,想要给孩子改名也不能单方面决定。一般情况下,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如果一方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当然,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再婚等原因,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确实需要变更子女姓名,且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尝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是要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判断。 拿着离婚判决书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更改孩子姓名的依据。在决定给孩子改名之前,建议父母双方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