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对于村里街道争议是否有处置权?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机构,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村里街道争议的处置权问题,需要从司法所的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司法所主要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职能。 村里街道争议通常属于民间纠纷的范畴。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当村里出现街道争议时,司法所可以发挥指导人民调解的作用。它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司法所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处置权来对村里街道的争议进行强制性的处理。例如,它不能直接决定街道的归属或者使用方式等。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村里街道争议如果涉及到财产权益等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司法所对于村里街道争议没有直接的处置权,但可以通过指导人民调解等方式来协助解决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