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后能否再审?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种特殊制度。下面我们详细探讨一裁终局后能否再审这一问题。 首先,来解释一下“一裁终局”。一裁终局是指仲裁庭对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那么,一裁终局后能否再审呢?一般情况下,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再审”,而是劳动者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对于用人单位,在一裁终局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后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再审”,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则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