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后能否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在探讨劳动关系认定后能否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的基本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形成的一种雇佣关系。而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相应经济补偿。 认定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赔偿的重要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这表明,只有先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有进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因为工伤是基于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按照工伤赔偿的程序来处理。 然而,劳动关系认定后并不意味着就能顺利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在认定劳动关系之后,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即使劳动关系认定了,也存在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劳动者的受伤情况属于这些情形,即使劳动关系存在,也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在完成工伤认定之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直接关系到工伤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认定只是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的第一步,后续还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并且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才能最终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