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检察院批捕后能改吗?
我有个事挺闹心的。我朋友被检察院批捕了,可我觉得这里面可能有误会。我就想问问,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批捕之后这个决定还能不能改啊?我想知道有没有补救的办法,要是能改,具体是咋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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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检察院批捕后是有可能更改相关决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批捕”。批捕即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当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意味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就是说,如果在后续的讯问或者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逮捕,比如证据不充分、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就会更改批捕的决定。 此外,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表明,检察院自身也会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就会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同时,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说明公检法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逮捕措施不合适,都有权力进行更改。 总之,检察院批捕后并非不可更改,后续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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