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做无罪辩护时,律师可以自行做罪轻辩护吗?


当当事人要求做无罪辩护时,律师能否自行做罪轻辩护,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都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两者的区别以及律师的职责等方面来详细探讨。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辩护过程中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这就意味着律师的辩护行为要以当事人的意愿为重要基础。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对于自己是否有罪有着最直接的感受和认知,其要求做无罪辩护是其行使辩护权的一种体现。 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罪辩护是指律师认为当事人根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要求法院宣告当事人无罪。而罪轻辩护则是承认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强调存在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初犯等,以争取对当事人从轻量刑。这两种辩护策略的方向是不同的,选择不同的策略会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律师职责方面,律师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当事人明确要求做无罪辩护时,律师一般不能自行做罪轻辩护。因为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符合其意愿的法律服务,如果律师擅自改变辩护策略,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律师发现了一些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做无罪辩护可能对当事人不利,而做罪轻辩护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律师才可以改变辩护策略。如果当事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继续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综上所述,当事人要求做无罪辩护时,律师一般不可以自行做罪轻辩护。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框架内进行辩护工作。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辩护策略,必须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取得其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