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否可以更改?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更改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法定监护人的概念。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接下来谈谈更改的条件。当现有的法定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比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况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里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关于更改的程序。需要由相关人员或组织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进行审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确定新的监护人以及是否更改监护顺序。整个过程是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进行的,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总之,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并非一成不变,法律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设定了相应的更改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