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是否可以只起诉担保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是否可以只起诉担保人,这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保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它有其独特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通常不能直接只起诉担保人,而是需要先起诉借款人,经过法院审判和对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后,若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债务,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出借人是可以选择只起诉担保人的。 此外,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多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也可以选择只起诉其中一个或几个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出借人能否只起诉担保人,关键在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实际处理中,出借人需要仔细查看保证合同的约定,结合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