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签订了无经济纠纷协议后还能追究责任吗?
我和前任分手后签了无经济纠纷协议,可后来发现有些经济方面的事儿好像不太对劲,比如之前有些钱的往来性质不太明确。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能不能追究对方责任,具体在什么情况下能追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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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签订了无经济纠纷协议后,是否还能追究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协议的法律效力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双方自愿签订的无经济纠纷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意味着双方已经就经济问题达成了一致,不再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突破该协议的限制。例如,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并非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撤销后就可以重新追究责任。另外,如果在签订协议后,发现存在新的、之前未涉及的经济纠纷事项,比如签订协议后才发现对方在恋爱期间有隐瞒的重大财产转移行为等,这种情况下,对于新发现的问题,也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关于借款和赠与的区分。如果是一方借另一方的钱,即使签订了无经济纠纷协议,出借方仍然可以要求借款方返还。因为借款是一种需要偿还的债务关系。但如果是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在赠与完成后,一般是无权要求返还的,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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