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辽宁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在离婚后提出?

我在辽宁,已经和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没提损害赔偿的事,现在想想对方在婚姻里有过错,给我造成了伤害,不知道还能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想了解一下在辽宁这边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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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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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通俗来讲,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那么无过错方就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在辽宁,离婚损害赔偿是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的。不过要注意提出的条件和时间等相关规定。比如协议离婚后提出的,不能是之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的情况;诉讼离婚中被告一审没提,二审提出的,可能需要调解或另行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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