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损失赔偿条款?
我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里有损失赔偿条款。我不太确定合同当事人能不能自己约定这样的条款,这会不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啊?我担心约定无效,到时候真出了事没法按条款获得赔偿,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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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能否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财产保险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其价值难以用金钱准确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了人身保险的特殊性,即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那么,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能否约定损失赔偿条款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约定损失赔偿条款。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约定的损失赔偿条款不能违反人身保险的基本特性。例如,不能以损失补偿原则来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不能因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金就剥夺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款违反了这些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在设计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时,通常会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同时,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条款有疑问,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或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但这些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的基本特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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