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的审理是否可以适用调解?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关于婚姻效力的案件,现在正在审理过程中。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婚姻效力的审理里,是不是可以像其他一些民事案件那样适用调解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看调解在婚姻效力审理中是否可行。
展开


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可以适用调解。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婚姻效力,它指的是婚姻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也就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认可和规范程度。比如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才是有效的,而存在某些法定情形时婚姻可能无效或者可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同时,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仅针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可以调解,对于婚姻效力本身是不适用调解的。 这是因为婚姻效力是基于法律规定来判定的事实问题,不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就能改变的。如果允许对婚姻效力进行调解,可能会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也无法保证婚姻效力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所以,婚姻效力的审理不能适用调解。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