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婚姻效力的审理是否不适用调解?
我最近遇到个关于婚姻效力的法律问题,想弄明白没有婚姻效力的审理在法律上是不是真不适用调解。身边有人说这种情况不适用调解,可我不太理解为什么,想知道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和解释的,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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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确实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像重婚,也就是一个人同时和两个人以上存在婚姻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比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等情况,都会导致婚姻无效。在这些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都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处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婚姻效力本身不适用调解,不过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会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与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婚姻效力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判定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不存在通过调解来改变或确定的空间。如果调解,可能会出现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相关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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