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的审理是否不适用调解法?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知识,看到婚姻效力审理这块提到不适用调解法,有点不太理解。想知道为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所有关于婚姻效力的审理都不能调解吗,还是有特殊情况?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其中的具体缘由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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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的审理通常是不适用调解法的。这是因为婚姻效力涉及到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向法院提出婚姻关系无效认定申请,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当事人不得撤诉,并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里所说的婚姻无效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比如重婚的情况,它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这就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还涉及社会公序良俗。所以法院对于婚姻效力必须依法判定,不能通过调解来解决 。 不过,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会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相关概念: 婚姻无效:指的是婚姻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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