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中已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要求侵权人负担?


在工伤保险中已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要求侵权人负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侵权赔偿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医疗费这一项目,由于其具有补偿性,即补偿受害人因治疗伤病所花费的费用。所以,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报销了医疗费,那么从填平损失的原则出发,受害人不能就已经报销的这部分医疗费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因为受害人不能通过受伤这一事件获得额外的利益。 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中除了医疗费之外的其他项目,如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受害人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因为这些项目所补偿的内容不同,不具有重复补偿的性质。例如,误工费是补偿受害人因受伤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身体残疾而导致的未来生活和工作能力受限的补偿,这些与医疗费的性质不同。 综上所述,在工伤保险中已报销的医疗费通常不能再要求侵权人负担,但受害人可以就其他未获得补偿的项目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