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服刑可以会面吗

我有个亲戚被判刑了,剩余刑期比较短,听说会在看守所服刑。我很想去看看他,就想知道在这种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服刑的情况下,我们家属能不能和他会面啊,具体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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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服刑是可以会面的。首先来解释一个概念,在我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就会由看守所代替监狱进行监管和执行;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直接负责执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也就是说,在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家属是能够和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会面的。 不过会见过程也有诸多要求。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民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而且在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另外,在被羁押期间,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据《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总之,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服刑,在满足规定条件下,家属等相关人员是可以会面的,但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相关概念: 近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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