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历史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我家里有个亲戚有精神病历史,前段时间不小心犯了事,现在面临处罚。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精神病历史这种情况能不能从轻处罚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怕他受到过重的处理,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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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精神病历史并不一定就可以从轻处罚,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从轻处罚”的概念。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况的综合考量。 关于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有精神病历史的人,在犯罪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后,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也就不存在从轻处罚的问题。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和正常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从轻处罚的依据。而只有当有精神病历史的人,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经鉴定符合条件,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有精神病历史是否能从轻处罚,关键在于犯罪时精神状态的鉴定结果,要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的鉴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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