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企业亏损额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我参与了企业并购,现在在处理财务方面的问题。对于并购企业产生的亏损额,不知道能不能把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里。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展开


在我国的企业财务和税务处理中,并购企业亏损额通常是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固定资产原值指的是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像是购买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等。而并购企业亏损额,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或者并购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经营亏损。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里所说的成本,是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直接相关的支出,并不包括企业的亏损额。企业亏损是经营成果的体现,它反映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小于成本费用的情况,和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没有直接关联。如果将亏损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会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虚增,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也不允许将亏损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来进行折旧扣除等操作。所以,并购企业亏损额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