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以固定资产作为合并对价有哪些规定?
我在处理企业合并的事务,涉及同一控制下以固定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有什么法律规定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账务处理、税务方面等,希望了解相关内容来正确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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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以固定资产作为合并对价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解释一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它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简单来说,就是这些企业本来就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在同一个‘大家庭’里。 当以固定资产作为合并对价时,会计处理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税务方面,对于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政策可能有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并程序合法合规,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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