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最近进行了分立,涉及到亏损额转出的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是如何规定的,比如亏损额转出的条件、计算方式这些,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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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是一个重要的税务和财务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这里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对于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例如,A企业分立为B企业和C企业,A企业存在尚未弥补完的亏损,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那么可以按照B企业和C企业从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占A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来分配这个亏损额,然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在法定弥补期限内继续弥补亏损。 而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分立企业结转弥补。 所以,企业在分立时,需要准确判断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以正确处理分立转出的亏损额问题,避免税务风险。同时,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证明分立业务符合相应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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