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查封的资产能否出资设立公司?


已抵押查封的资产能否出资设立公司,这是一个涉及公司法以及相关财产法规定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抵押和查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查封则是司法机关对财产进行的一种限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处分,以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里强调了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 已抵押的资产,由于其所有权人在抵押期间对该资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不能自由转让该资产。而出资设立公司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资产的处分行为,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因此,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用已抵押的资产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对于已被查封的资产,其处分权更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司法机关查封资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查封期间,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该资产。所以,已被查封的资产显然不能用于出资设立公司。如果违反规定用查封的资产出资,不仅出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还可能面临妨碍司法执行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已抵押查封的资产不能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财产进行出资,以确保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用已抵押的资产出资,应当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被查封的资产,必须等待查封解除后,才能考虑用于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