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我想弄清楚我国刑法里属地管辖权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平时听说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适用我国刑法,但具体怎么界定领域范围,还有特殊情况是怎样的,不太明白。希望了解下这方面规定该怎么去理解,能在实际中有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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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对发生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拥有的刑事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在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体现。 我国《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陆就是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部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则是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 此外,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因为船舶和航空器具有“拟制领土”的性质,无论它们航行或停泊在何处,只要是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就被视为我国领域的延伸。 对于犯罪行为和结果的发生地,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二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三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只要符合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需要除外。例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基于国际惯例和国家之间的平等、互惠原则,为了保证外交代表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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