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我国刑法里属地管辖权的规定。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它在实际中是怎么应用的,什么情况下会按照这个来处理案件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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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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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对于在其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据本国刑法进行管辖的权力。这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确保国家能够对本国领域内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的“领域”,包括了我国的领土、领水和领空。而“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 对于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情况,不管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处于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上面,我国刑法都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船舶和航空器在法律上被视为“拟制领土”,是国家领土的延伸。 另外,“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一规定,解决了跨国犯罪等复杂情况的管辖权问题。比如,犯罪行为实施地在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或者犯罪行为在我国实施,结果发生在国外,我国刑法都有管辖权。这样的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社会秩序,也保障了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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