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能否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丈夫对她很不好,经常不管不顾。她母亲心疼女儿,想替她提起离婚诉讼,可又不知道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想问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能不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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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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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能否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人。 在一般的民事活动中,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然而,离婚诉讼具有特殊性,它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因为这是一种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是有可能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存在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例如虐待、遗弃等,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那么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先通过法律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新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会非常谨慎地审查相关证据,以确保提起离婚诉讼确实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个人意愿。并且,在判决离婚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的生活、财产等方面的权益。总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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