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同一房产能否由多人进行保全?
我和几个朋友都对同一个人享有债权,他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我们担心他转移财产,想对这套房产进行保全。不知道在法律上,同一套房产能不能由我们多人一起进行保全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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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财产保全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那么,同一房产能否多人保全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也就是说,多人可以对同一房产申请保全,但保全的顺序是有先后之分的。当第一个申请人对房产进行保全后,后续的申请人可以进行轮候保全。一旦前面的保全措施解除,后面轮候的保全就会按照顺序依次生效。 这种轮候保全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多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个债务人有多笔债务,而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的情况。通过轮候保全,多个债权人都有机会在债务人财产上实现自己的债权。 举个例子,如果甲、乙、丙三人都对丁享有债权,丁名下有一套房产。甲先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之后,乙和丙也分别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他们的申请就会进入轮候状态。如果甲的保全措施解除,那么乙的轮候保全就会自动生效;若乙的保全也解除了,丙的轮候保全才会生效。 不过,虽然多人可以对同一房产进行保全,但在执行阶段,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然后是首封债权人,最后才是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所以,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债权人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可能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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