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背书的票据还有追索权吗?

我手里有一张票据,上面写了不允许背书。现在票据到期没法兑付,我不清楚这种不允许背书的票据,我还有没有权利向其他相关方行使追索权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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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允许背书的票据是否还有追索权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是票据流通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追索权则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那么对于后续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的被背书人,原背书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当票据出现问题无法兑付时,这些后续的被背书人不能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票据就完全没有追索权了。对于在记载“不得转让”之前就已经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他们仍然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当票据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时,他们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例如,A将票据背书给B,并记载了“不得转让”,B又将票据背书给C,此时C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但C可以向B行使追索权。如果B是在A记载“不得转让”之前合法取得票据的,那么B在票据出现问题时,仍然可以向A以及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



同时,《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所以,只要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持票人就有行使追索权的基础。



另外,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比如,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综上所述,不允许背书的票据在一定情况下持票人仍然是有追索权的,但具体的追索对象和范围要根据票据上“不得转让”的记载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自己的追索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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