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我之前把一套房子通过赠与合同送给别人,并且做了公证,但还没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有点后悔了,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能不能撤销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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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后,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是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的。不过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其效力有所不同。 对于房产来说,财产权利的转移是以过户登记为标志的。也就是说,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之前,从理论上讲房产的权利还没有真正转移给受赠人。然而,由于合同已经经过了公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受赠人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即使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且房产未过户,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受赠人就不能再要求赠与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已经占有的房产也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综上所述,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撤销,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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