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方做鉴定可以吗?
我和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想弄清楚能不能我自己去做鉴定。毕竟和医院很难达成一致去共同做鉴定,我担心不及时做鉴定会影响结果,也不知道自己去做的鉴定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所以来问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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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是可行的。不过,这样做会涉及到一些法律方面的情况。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方自行鉴定有其优点。当事人可以及时启动鉴定程序,不用等待与对方协商一致,能较快地获取关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有助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状况,为后续的协商或诉讼做好准备。 然而,自行鉴定也存在一些局限性。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因为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该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提出质疑。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对自行鉴定的意见有异议,并且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来反驳,那么法院通常会准许对方重新鉴定的申请。此时,之前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结果可能就不会被法院采纳。 所以,在医疗纠纷中一方可以自行鉴定,但要充分考虑到自行鉴定结果在后续法律程序中的效力问题。如果条件允许,尽量与对方协商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得出的鉴定意见在法律程序中更容易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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