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结案时肇事方两人只到一人是否可以?
我涉及一起交通事件,肇事方有两个人。现在要结案了,但其中一人没办法到场,只有一个人能来。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正常结案吗,会不会因为少一个人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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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件结案时,肇事方两人只到一人是否可以,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认定的角度来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即使肇事方两人只到一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警部门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事故认定。因为事故认定是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取决于肇事方是否全部到场。例如,现场有监控清晰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或者有足够的证人证言和物证等,那么就不影响事故认定的进行。 然而,在涉及赔偿调解等后续结案环节时,如果肇事方两人是共同承担责任的主体,那么只来一人可能会存在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若只有一人到场,可能无法全面代表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调解可能无法顺利进行。因为赔偿等事项需要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少了一方的参与,就难以确定双方都认可的赔偿方案等内容。 所以,如果是事故认定环节,肇事方两人只到一人一般不影响结案;但在赔偿调解等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协商的环节,只到一人可能会导致结案受阻,最好是肇事方两人都能到场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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