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家庭财产保险该如何分割?


离婚后家庭财产保险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如果是自己为自己购买保险,且在婚前已缴费完毕,由于不占用婚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这种情况下自然不用进行财产分割。这是因为该保险在婚前就已完成购买行为,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没有财产关联。 其次,若是婚前买的保单,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那么双方对这张保单可以协商分割。这是因为虽然保单购买在婚前,但婚后的缴费行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 。 再者,只要夫妻双方都对保单进行缴费,保费和保单所产生的价值,都算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这体现了夫妻共同付出在财产认定上的一致性。 当夫妻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再将保险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另一种是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则可计算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里所说的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是因为财产保险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如1年),将保费除以保险期限(以天计算)得出日平均保费,从保险期限开始之日到判决书生效之日的保费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所应交的保费价值就是保险的剩余价值。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家庭的共有财产(包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