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营者是否可以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有个大供应商想和我签个协议,感觉有点像是限制竞争的那种。我不太确定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能不能达成这种类似垄断的协议,达成了会有什么后果,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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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垄断协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经营者是否可以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这种行为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很大的破坏作用,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是不可以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的。因为垄断协议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使得市场无法按照正常的经济规律运行。例如,如果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那么消费者就无法享受到市场竞争带来的价格优惠,只能被迫接受固定的高价。 不过,《反垄断法》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形。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经营者不可以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时除外。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会依法进行处罚。比如,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经营者在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商业合作时,一定要谨慎,确保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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