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受害人不同意撤案,其他人可以撤案吗?


在探讨未成年受害人不同意撤案时其他人是否可以撤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撤案的概念。撤案,就是撤销刑事案件,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再对该案件继续进行侦查、起诉等法律程序。 在我国,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撤案规定上有所不同。 对于自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如果是自诉案件,未成年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代为决定撤案的。因为法定代理人在法律上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不过,如果未成年受害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撤案,法定代理人在决定撤案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其意愿,毕竟要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公诉案件,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表明,公诉案件的撤案权主要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撤案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使未成年受害人同意撤案,只要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司法机关也不会轻易撤案。同理,未成年受害人不同意撤案时,其他人更不能随意撤案,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案件。 综上所述,在自诉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撤案,但要考虑未成年人意愿;在公诉案件中,其他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不能随意撤案,需司法机关根据法定情形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