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案由谁决定?
我遇到个事儿,亲戚涉及了一起刑事案件,现在我们觉得这个事儿可能有些误会,想把案子撤了,但又不知道该找谁说。所以我就想问问,在刑事案件里,到底撤案这个事儿是由谁来做决定的呢?是受害者说撤就能撤,还是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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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撤案的决定权并不是单一主体说了算,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它们的撤案规定是不一样的。对于自诉案件,简单来说,就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法院去起诉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意味着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有比较大的自主决定权,如果他不想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回起诉的。 而对于公诉案件,这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的撤案决定权主要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例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会作出撤案决定。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相当于一种“撤案”。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总之,公诉案件的撤案需要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判断和决定,而不是被害人或者其他个人能随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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