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撤案由谁说了算?
我有个案子报给公安局了,现在我觉得事情有了新的转机,不想再追究了,想让公安局撤案,但又不知道该找谁处理。到底在公安局里撤案这件事是由谁说了算呢,我很困惑,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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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安局撤案并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而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来决定。 首先,撤案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决定撤销案件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公安局应当撤案。 在实际操作中,撤案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由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意味着,撤案的最终决定权通常掌握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负责人可以随意决定撤案,而是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案条件。例如,如果案件经过侦查,发现犯罪事实并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办案部门就会按照程序制作相关报告,由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批准撤案。 此外,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害人有决定是否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告诉,公安机关也可能会相应地撤案。但即使是这种情况,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总之,公安局撤案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等多方面因素,由相关负责人依据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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