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轻微事故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在民法典中,发生轻微事故后,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时,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意味着,比如你因为轻微事故主张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万元,那么保全的财产价值大致就在这个范围左右,不能远远超过这个金额去随意保全对方其他财产;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比如事故涉及的车辆就属于此类。 另外,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过在诉前财产保全中,通常是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相关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在这里是指申请人为了保证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物或保证,以确保如果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