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是否可以申请回避?
我最近遇到个官司,发现负责我这个案子的办案人员好像和对方有点关系,感觉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我想知道,就我这种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能不能申请让这个办案人员回避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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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若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是有权申请其回避的。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因办案人员与案件的特殊关联而影响裁判结果。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指的是办案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某种利益上的关联。这种关联可能包括办案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存在商业合作、债权债务等关系,甚至可能涉及个人恩怨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